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加强摩托车驾驶人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交传发〔202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人考试,方便群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购买一家摩托车驾驶人智能化评判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场位置要求
要求位于县城城区及周边区域(为方便考生就近考试和驾驶人考试主管部门对考场管理,位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周边区域的优先)。
二、考场建设要求
1.建设考场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所建建筑物的结构和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建设面积不得小于2300平方米。
2.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22)要求,并同步配齐门禁、人脸识别、电子化签名、无纸化档案管理、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音视频监控应接入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综合监管系统;考场应满足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种准驾车型的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需求。
3.考场选用智能化评判设备的生产厂家应当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备案,所选用的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应当出具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检测合格报告。
4.社会建设投资方在考场建设前期,要将考场建设的规划图纸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再施工;考场建设竣工完成后,应当按照总队《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的通知》(湘公交传发〔2020〕98号)相关验收流程进行申报和验收(由总队或总队委托的市州支队进行验收,并提交全部验收资料至总队备案)。
5.考场建设完成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前,并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验收。考试场地及考试车辆、智能化评判设备不得用于日常训练。
请有意向申报且符合资质的社会考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联系电话0746-4231132,联系人蒋警官。
特此公告。
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11日
责编:何璐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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